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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理工学院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2018修订)
日期:2023-09-15 21:35:13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284

 南昌理工学院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2018修订)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交友、休闲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对学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展示高校校园文明成果的重要窗口。为了加强学生宿舍(公寓)基础文明建设和管理、教育、服务的育人工作,为使工作的常态有序化,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搞好思想政治工作进宿舍(公寓),进一步落实党团学干部、宣传文化阵地进公寓。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和学工处(部)具体落实思想政治工作进公寓(宿舍)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  宿舍(公寓)的学生教育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学生用品联系、与学生学习生活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学工处(部)门负责;公寓(宿舍)的设备维修,用水、用电、门窗安全监管由后勤部门负责;宿舍(公寓)涉及到的黄、赌、毒、邪教等安全稽查由保卫处负责;各学院(部)按学工部门的管理职责和要求,负责本学院(部)学生宿舍(公寓)的管理和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辅导员、班主任在学工处(部) 、学院(部)领导下,具体落实班级学生宿舍(公寓)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寝室是落实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基本单位和着力点。 要创新学生教育管理模式新方法,由学工部门组织开展独具特色的“学生星级寝室”评比和“学生特色寝室”评比方法,以学生寝室为单位,以寝室评比活动为载体,每学期对寝室教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及“五星级寝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宣传。

    第四条  学校学生宿舍(公寓)委员会是指导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学生宿舍(公寓)委员会指导各学生楼栋委员会工作。各栋栋委员会下设层长、寝室长、协助学院、班级抓好寝室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学生文明督查大队是学工处(部)领导下的维护校园内(以学生公寓、宿舍为主)学生纪律、秩序和安全、 文明行为的学生组织。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五条  学生宿舍(公寓)住房、床位由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宿管中心统一计划,统一管理。学生入学住宿应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并办理住宿手续。

    第六条  学生办理住宿手续的程序:

    (一) 新生入学办理住宿手续的程序;

     1、学生工作职能部门按招生人数将住房床位分配到学院,由学院按学生班级安排学生住房床位。

     2、新生入学报到时按规定缴纳住宿费。

     3、本班辅导员查验学生住宿费收据后在学生工作职能部门楼栋管理教师处办理住宿登记、安排学生床位,发给学生寝室钥匙。

    (二)非新生入学报到办理学生住宿手续程序:

     1、凭有关证明向学生工作职能部门提出住宿申请。

     2、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审批签署意见后由学院安排住房床位。

    第七条   学生进入宿舍(公寓)应凭《校园卡》或《出入证》 ,无《校园卡》或《出入证》应凭证登记,经楼栋宿管老师许可后方能进入学生宿舍(公寓) 。禁止冒用无效或伪造的证卡,禁止将证卡借给他人或使用他人证卡。

    第八条   学生住房和床位未经学生工作职能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准擅自调换、强占。禁止私自将床位转让他人。

    第九条  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学生宿舍(公寓)在学校规定熄灯时间后半小时关闭大门。熄灯后回宿舍(公寓)者视为晚归,晚归者须凭证如实登记,晚归记录列入学生行为考评。本宿舍的同学选出寝室长,寝室长每天晚上按作息时间熄灯后清查本宿舍的学生是否都回家就寝了,如仍有同学未归,请立即报告辅导员,辅导员应现场查找或追寻,直至该生回归(明确安全地为止)。楼栋宿管老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住在本栋宿舍(公寓)的学生拒之门外。

    第十条  上课、午休时间和晚熄灯后,学生宿舍(公寓)概不会客。学生不得留宿舍寝室外人员。若要留校住宿舍者,须向学生工作职能部门申请,办理住宿手续另行安排。

    第十一条  男生不准擅自进入女生宿舍(公寓),如因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女生宿舍(公寓),需要有学院以上组织证明。严禁男女混宿。女生在自习、午休时间和熄灯后不准进入男生宿舍(公寓),非上述时间进入男生公寓(宿舍)也需凭证登记。

    第十二条   学生原则上都应住宿在校内宿舍(公寓),不准擅自在校外住宿。如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需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字,经辅导员和学院同意后,报学生工作职能部门批准,并填写《学生校外住宿协议》。学生宿舍(公寓)晚上对学生寝室住宿情况进行查房。晚上十一点后未归者视为晚归或夜不归宿者。

    第十三条    学生中途转学、休学、退学等原固离开学校,应经学院签署意见后到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学生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文明离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严禁违章用电。禁止在宿舍(公寓)存放、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电热锅、电炉、取暖器、电热毯等电器。禁止私自拆、接电源或拆修配电设施。学生自用的学习生活电器(充电器、台灯、录电机等)应使用合格产品,不准使用“三无”电器。人离开寝室或就寝时应关闭饮水机、充电器等一切用电设备。

    第十六条    确保防火安全。严禁损毁消防设施,严禁在宿舍(公寓)内存放、使用灶具(含酒精炉等);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宿舍(公寓);严禁在宿舍(公寓)内烧废纸和杂物;严禁在寝室内使用燃火蚊香(可用电子灭蚊器);严禁在寝室内吸烟。

    第十七条   养成离室锁门的习惯,妥善保管存折、电脑、手机、MP3 等重要物品,百元以上现金不要放入寝室(存入银行)。

    第十八条  不准在宿舍(公寓)、学生寝室以推销、代销、中介服务等方式从事任何商务活动,警惕各种上门诈骗活动;不准将淫秽、非法书刊、音像等物品带进寝室。禁止在宿舍(公寓)内进行黄、赌、宗教团等违法行为和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翻爬围墙、寝室门窗或擅自撬锁、撬窗、不准私自卸下门窗或家具配件。因未带、遗失钥匙或门锁坏不能进入寝室时,应及时与楼栋值班老师联系。严禁人在寝室时让人将门在外面反锁。

    第二十条  注意住宿生活安全。不要使用劣质接线板等电器;住上铺同学注意爬楼梯、栏杆、蚊帐架、电扇安全,防止睡眠时从上铺滚下或电扇伤人;发现使用的设施需要维护修或有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宿管老师。注意打开水或洗浴用热水安全。 在校住宿期间尽量不要到宿舍(公寓)楼外洗浴。

    第二十一条   注意寝室网络安全。遵守国家和学校网络管理有关规定,严禁接收或传播非法网站和黄色网站(网页)信息。不得沉迷网络,禁上通宵上网(限晚 12:00 前) 。

    第二十二条  每月总务处牵头,由学工处(部) 、保卫处三部门组成安全排查工作,对宿舍内的设施损坏情况和使用大功率电器以及有关安全隐患等情况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排查,排查出的情况由总务处进行汇总分析后, 涉及是学生的责任和有关违纪违规的, 由学工部门负责落实改正; 涉及相关设备是自然报损的由总务部门负责落实维修。 涉及有关安全隐患由保卫部门负责落实排除。

第四章  环境秩序管理

    第二十三条  遵守学生宿舍(公寓)学习生活秩序,宿舍(公寓)内不准大声喧哗、打球、嬉闹,不准上课(自习)时间、午休时间和晚熄灯后在宿舍(公寓)内玩电脑游戏、下棋、打扑克、吹拉弹唱等娱乐活动。非特殊原因不准在晚十二点后在寝室打电话、聊天、说笑等,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第二十四条  不能在走廊楼道和门厅练功、打球、溜冰、骑车、排练、表演、播放音响等。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公寓)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起哄、喊叫、闹事、摔热水瓶、敲打脸盆、焚烧衣被物品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不准在学生公寓(宿舍)内停放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等,不准在楼内堆放杂物;不得在走廊放置雨伞、鞋子、水瓶等物品。

    第二十七条  不准在宿舍(公寓)公寓(宿舍) 、学生寝室内外墙面、门窗、家具等设施上画、踏脚印、打球印、订钉子、拉绳子,不准在窗户上晾晒拖把、鞋子、衣被等物品。严禁打坏走廊、门厅玻璃。

    第二十八条  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洗浴、不混用洗漱用品和餐具,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衣物经常晾晒杀菌,预防疾病的滋生和传播。 禁止往走廊等公共场所或窗口向外吐痰、浇水、扔垃圾杂物等。禁止将一次性饭盒带入学生宿舍(公寓) ;学生宿舍(公寓)实行垃圾袋装化,任何人不得将垃圾扔在楼内地面。学生寝室垃圾及时放置在垃圾袋内,学生自行将袋装垃圾带到指定收集地点。

    第二十九条  不准将动物带进学生宿舍(公寓)楼,禁止在宿舍(公寓)、学生寝室饲养狗、猫、免、鸟等庞物(可养金鱼及观赏花卉等)。

    第三十条   禁止在公寓(宿舍)楼、寝室内散发或张贴传单、启事、图画、标语、海报、广告光碟等宣传品。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公寓)设施、设备、财产均为学校资产,人人爱护公物,严禁损坏和随意拆修搬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时对学生寝室家具等设施统一配置, 学生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使用。寝室家具等设施使用期间自然损坏的维修由学校负责;非自然损坏的丢失的实行收费维修和赔偿制度。 维修收费的赔偿标准参照经学校有关部门审定的有关收费项目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节约水电, 人离关灯关水。 学生宿舍(公寓) 寝室用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每人每月供电 3 度,超过定额用电费自付。住宿学生应节约用水,发现用水设备设备损坏,应及时向宿管老师报告。 爱护电话设施和有线网络电视设施。 学生开通网络应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学生公寓(宿舍)内的信息插座、上网线路及网络设备,不得私自更改或乱拉乱接。  

第六章   文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宿舍)是校园文化重要阵地,以依托楼栋党团活动室为载体,以文明、寝室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为标准、健康、积极、向上,开展丰富多彩、健康高雅、富有创意的寝室文化,对于促进思想政治工作进公寓,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校、学院、班级、要按照要求大力组织倡导开展寝室宣传文化艺术活动。要认真落实宣传文化阵地进公寓,校园文化进公寓。学校对搞好宣传文化阵地进宿舍(公寓)、开展寝室文化活动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校外住宿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校外住宿管理的方式和原则

    (一)管理方式:在校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学校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宿管中心的指导下,由学校审批,保卫处监管;

    (二)管理原则:凡本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籍注册的学生,均应在学校提供的校内学生宿舍(公寓)住宿。在学校能够提供学生住宿房源充足的条件下,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住宿,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对个别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宜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的,经学校批准可在校外住宿。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的条件

    (一)申请条件(申请校外住宿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已婚学生(凭结婚证) ;

     2、身体原因不适宜寝室集体生活的学生(由医院出具证明并经院长签字) ;

     3、其他特殊原因(凭有关材料) ;

    (二)校外住房条件:

     1、房屋应有合法的产权,房主无犯罪前科、无从事非法组织、宗教迷信活动和其他劣迹;

     2、房屋非危房,不位于偏僻地带;

     3、房屋有必要的防盗、消防设施,周边治安环境良好。

    第三十七条  校外住宿的申报审批程序和时间

    (一)申报审批程序:

     1、个别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住宿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向班级专职辅导员提供书面申请;

     2、申请学生填写《南昌理工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协议与申报登记表》 ;

     3、班级专职辅导员审核并向学生说明在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

     4、学院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审批后将《南昌理工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协议与申报登记表》分别报学工处(部)和保卫处备案。

    (二)申报时间:原则上为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

    第三十八条  学生校外住宿的管理

    (一)经批准到校外住宿的学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提高安全意见,加强安全隐患,确保自已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必须按学校要求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应经常与辅导员或班级学生保持密切联系,不能以此为由迟到早退,脱离集体;

    (三)班级辅导员应不定期地到学生校外住房地点检查,了解校外住宿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并与当地社区或居委会联系沟通,帮助学生解决遇到的问题,以上情况要作好记录;

    (四) 各学院要不定期抽查校外学生的住宿情况, 有针对性地对校外住宿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帮助学生提高安全意识;

    (五) 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督促检查各学院对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情况,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学院学生工作考核之中;

    (六)保卫处收到学院上报的学生外宿申报登记表后,及时通报各住房所在地派出所,并与当地派出所定期联系、沟通信息,共同加强外住学生的管理;

    (七)学校保留校外住宿的学生的床位,原则上不予退住宿费。

    第三十九条  住宿学生安全承诺

    (一)在校外住宿期间将加强对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对自身安全负责;

    (二)遵守校规校纪和国家法规,并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三)保证经常与辅导员进行联系,及时报告外宿期间的生活及学习情况;

    (四) 外宿期间, 在校外或往返学校途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完全由本人和家长承担,所受的一切财产损失由本人承担,与学校无关;

    (五)如需搬回学校住宿须提前一星期告知辅导员,以便学院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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