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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管理、发放制度
日期:2015-05-10 00:00: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4129

《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就业推荐表”)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必需的重要文本。为规范我院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就业推荐表的管理

第一条 就业推荐表由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于每年10月份根据各 系毕业生资格审查通过后的人数发放,国家统招非定向应届毕业生每生限发一份。

第二条 毕业生应认真、如实填写就业推荐表中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 各毕业班辅导员负责审查就业推荐表中的相关内容,并根据学生的实际 表现出具院系推荐意见并加盖本系公章后,统一交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出具学校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四条 毕业生必须慎重使用就业推荐表。就业推荐表可以复印,复 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求职时,可以将复印件交给用人单位,当双方达成求职意向后,方可将原件交给用人单位。

第五条 毕业生不得涂改已经盖有公章的就业推荐表。

第六条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就业推荐表,如发生遗失,要及时向所在

系主管就业工作的领导报告,经确认属实后由系主管领导签署补发意见,到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登记,经就业网公示一周后,方可办理补发手续,每名毕业生只允许补办一次。

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第七条 就业协议书由江西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 制。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之前规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相关利益的书面材料,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经学院鉴证有效的就业协议书将作为编制就业方案的依据。

第八条 我院毕业生就业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必须使用学 院统一发放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第九条 就业协议书采取条形码管理的形式。每份就业协议书配备一 份条形码,条形码由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印制,条形码中包括学生的姓名、专业、学号。

第十条 就业协议书由各系负责就业工作老师保存,毕业生使用时方 可发放。

第十一条 为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每个毕业生只能持有一份就业 协议书。复印、自制协议书无效,姓名栏涂改无效,用人单位签章栏涂改无效。

第十二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方可领取就 业协议书,各系在毕业生领取就业协议书时需登记《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领表》,并将该毕业生的条形码粘贴到协议书左上角或右上角。未粘贴条形码或条形码信息与协议书信息不一致的就业协议书,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不予以鉴证。

第十三条 就业协议书中的个人信息由学生本人填写。

第十四条 就业协议书必须填写清晰,单位名称必须与单位的公章一 致,不要简写、误写或写别名。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用人指标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则应报上级主 管部门批准并在就业协议书相关签章栏中加盖公章。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珠海、宁波、青岛、大连等地的单位还需所在市人事局加盖公章或填写单独的审批表或接收函。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档案寄送地址。

第十七条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协议书即时生效。

第十八条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网上的相关提示录入就业信息,并将就业协议书送至所在系主管就业工作领导鉴证盖章,之后将就业协议书送到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盖章。

第十九条 就业协议书经过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盖章

第二十条 就业协议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由用人单位持有,第 二联由毕业生本人持有,第三联由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保存。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领取就业协议书后应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应 及时办理补发手续。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遗失就业协议书后,需由达成意向用人单位出具 书面声明,毕业生凭用人单位的声明向所在系主管就业工作的领导书面报告,所在系主管领导确认声明单位为毕业生领取就业协议书时登记的意向单位后,签署同意补发意见,毕业生到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登记,经学院就业网在线公示一周后,方可办理补发手续,每名毕业生只允许补办一次。

第二十三条 维护毕业生和学院声誉,以实现就业工作的可持续发 展,学院严格控制毕业生违约的行为。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慎重选择,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正视个人诚信,维护学院声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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